1、您好,您可以简单理解为交付借款的时候,借款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,追讨借款的时候,出借人一方是合同履行地。
2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,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,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3、对于这一问题,在实践中会产生的分歧在于是不是今后所有的合同纠纷,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,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的问题。
4、有观点认为,不能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,因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“合同履行地”的确定,所以该条文中的“给付货币”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,而不是诉讼请求中支付金钱的内容。
5、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,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,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
6、而在违约之诉中,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,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。
7、对于后者,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“给付货币”义务,而是针对其他义务。
8、在这种情况下,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,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。
9、司法实践中应该抓住“当事人争议标的”这一标准来确定管辖地。
10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,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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