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(以下简称“草案二审稿”)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,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作出了规定。
草案二审稿规定,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、用户数量巨大、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,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;对严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,停止提供服务;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,接受社会监督。
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收集、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、使用等突出问题,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,不得通过“胁迫”方式处理个人信息;处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、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;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,明示处理目的、方式和范围。(记者王亦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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